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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刚,男,汉族,出生于1945年,原籍河南,大专文化,高级工程师.从事摄影工作30余年,中国神剑文学艺术学会会员,中国民俗摄影协会会员,陕西摄影家协会会员,现任陕西民俗摄影协会副会长,中国神剑兵工学会西北地区摄影部副部长,现代摄影报特邀记者,西影艺术职校摄影专业高级教师.
主要摄影作品获奖情况{省级以上}
八四年创作的[女装配工]等五幅摄影作品获"陕西省军工第一届摄影展览"优秀奖. 八八年创作的[进城]获"陕西省军工第2届摄影展览"一等奖, [陷井]获二等奖. [进城]入选八九年由陕西摄影家协会举办的"陕西获奖优秀摄影作品展览". 八九年元月一日创作的[古忧今思]获由陕西摄影家协会举办的"乐凯胶卷一日影赛"三等奖. 九一年创作的[精益求精]等四幅摄影作品入选由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六部委联合举的"中国工业发展的中流砥柱"大型摄影展览. 九五年创作的[溶铜工]获由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神剑文艺学会联合举办的"中国神剑第四届美术,摄影展览"二等奖. 九六年[溶铜工]入编 "中国神剑摄影精品画册". 九六年创作的[主人]等五幅摄影作品获由陕西省文化厅; 陕西省总工会联合举办的"陕西省职工美术,书法,摄影大赛"金牌, {一等奖}. 并入编"陕西省职工摄影精品集画册". 零四年创作的[大雁塔夜色]入选"庆祝建国五十五周年 陕西省优秀摄影作品展览".
近百余幅摄影作品曾在工人日报,陕西日报,陕西工人报, 陕西支部生活,西部民俗杂志上发表. |
| [进入李永刚网上展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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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陕西民俗摄影协会
英文名称;Shaanxi Folkore
Photographic Association
英译名简称为;SFPA
第二条:本会为陕西民俗学学术性的群众摄影团体,其性质为非赢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坚持在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广大民俗摄影工作者、爱好者,用摄影手段拍摄记录濒临消失的陕西古老的中华民俗文化,为民俗学的研究提供图象资料;用摄影手段弘扬民族文化,讴歌民族精神,提高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一代对中华民族文化的认识,促进海内外人士对陕西古文化的了解;探索民俗摄影的新途径,促进民俗摄影的学术研究,提高民俗摄影的水平;为促进祖国西部大开发,加快陕西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陕西省文化厅和陕西省民政厅社团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在,陕西省西安市小雁塔文管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任务及业务范围
(一) 开办摄影培训班、培养有民俗学知识的民俗摄影工作者,不断扩大民俗摄影队伍,提高民俗摄影的水平。
(二) 加强民俗摄影的理论研究,举办民俗摄影学术交流活动。
(三) 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各地区、各种专题的民俗采访、拍摄活动。
(四) 开展各类陕西民俗文化摄影图片的征集工作,建立民俗摄影资料库,积极开展国内外的文化交流。
(五) 举办民俗摄影展览,编辑出版民俗摄影读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拥护本会章程,凡热爱民俗摄影事业,比较熟悉陕西历史、风土人情及民俗摄影,参加本会活动者,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有本会两名会员介绍;
(二) 须交本人拍摄的四张单幅民俗摄影作品或一组民俗摄影报道图片;
(三) 经主席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发给会员证即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协会组织的团体服务活动的优先、优惠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提交本人在民俗摄影方面的研究论文和摄影作品。
第十一条:凡本省各地市县及单位有会员十五人以上者,可成立会员联络站,以便于加强本会与会员之间的联系。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协会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会员代表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文化厅审查并经民政厅社团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 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职权,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有明确分工,负责开展各方面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民俗摄影理论研究和民俗摄影创作实践方面成绩突出,并能热心为会员服务;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仍需担任工作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文化厅审查并报民政厅社团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文化厅审查并经民政厅社团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报陕西省文化厅和省民政厅社团处批准同意,方可履行职责。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主席团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及主席团会议;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主席团决议;
(二) 主管协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团会议决议;
(四) 提出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经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创建经济实体增加经济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文化厅及民政厅社团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文化厅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厅社团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文化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2年6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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